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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族婚姻 回族人最主张什么样的婚姻形式呢

2020-12-28 23:4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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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族的婚姻形式,从古至今,主要有回回婚、教内婚、表亲婚、交换婚、招养婚、回汉婚等类型。

回回婚,是回族婚姻中最主要、最基本的一种形式。相对回汉婚来讲,它又是回族中最广泛的婚姻形式。主要是指回回间相互通婚。

回回婚的最基本要求是,男女双方必须都是穆斯林,不管是哪里的回族,只要不是自己的血亲和近亲(包括伯叔所生的妹妹),不是和自己同乳的人,都可以结婚。但男女双方必须同意,而且有两个以上的证婚人,听到男女双方表示同意的话才行。

教内婚,这是旧时由回回婚中分出来的一种,是清代伊斯兰教的几大门宦形成以后出现的。伊斯兰教几大门宦形成后,由于各教派在履行伊斯兰教功课方面,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产生了教派之间的矛盾,使回族的通婚范围越来越窄。一般来讲,过去伊斯兰教的虎伏耶、尕德林耶、哲赫忍耶等门宦的回民不与伊黑瓦尼派的回民通婚;甘肃等地的赛来非耶派的回民也不与伊黑瓦尼派的回民通婚。即使有少数通婚的,在举行婚礼时,双方的阿旬或教民有时常常为一些细小的枝节问题,发生争执,不欢而散,这对回族婚姻和回回民族内部的团结都带来了不利的影响。现在这种婚姻形式已越来越少。

表亲婚,在回族婚姻当中占有一定地位,通常称姑表亲或姑舅亲。一般都是兄弟的子女与姊妹的子女间互相结婚。回族认为这种婚姻是亲上加亲,是有牢靠基础的婚姻,且彩礼、订婚、结婚都可视经济条件而定,亲戚中好说话,所以这种婚姻过去在回族当中比较普遍。实际这是一种血缘、亚血缘婚的一种落后习俗,对子女的健康和本民族人口素质都有很大影响和危害。据调查,宁夏的泾源县、西吉县都是回民聚居的县,由于近亲结婚的多,他们生育的子女,多数都有先天性遗传病症,如痴呆、弱智、傻瓜以及聋、哑、跛等生理缺陷,孩子的成活率也比较低。

这一切给本人带来了痛苦,给家庭带来了烦恼,给社会带来了负担。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现在回民虽然也认识到了“姑表”、“姨表”间结婚的危害,也知道婚姻法不允许,但还没有完全禁止,看来还有一段认识过程。

交换婚,回族也叫换头亲。这种婚姻多在姑表、姨表当中进行,且一般在一代人中交换。如姑的儿子娶舅家的女儿为儿媳,舅的儿子娶姑家的女儿为儿媳,平等交换,互不送彩礼和财物等,只是适当买些衣服和日常生活用品。这种婚姻现在已经很少,只在家庭都比较困难的边远山区尚存在。

招养婚,回族也叫招女婿。这种婚姻多表现在女方家父母没有男孩,需招一个兄弟较多的男孩子或孤儿到女方家为女婿,养老送终、接代传种、继承遗产等。招女婿,一切婚姻费用均由女方家负担,婚礼在女方家举行。

过去回族当中也有童养婚,就是抱养别人的幼女抚养长大,与自己的儿子成婚。童养婚一般都是家庭经济富裕的收养家庭贫寒的孩子。童养媳被收养后,往往受到歧视,并担负繁重的劳动。

回汉婚,即回族与汉族间通婚,这在回族婚姻习俗中占据一席之地。回族与汉族通婚的习俗,在民间早就有回爹汉妈的传说,反映了历史上回汉通婚的情况。如《回回原来》里说,唐王命徐茂公用60个唐朝小伙换回了60个回回,为了使他们安心,保唐朝江山,设大会给回回纳夫人,后来回回定居了下来。新疆的《回汉自古是亲戚》、宁夏的《灵州回回的传说》等都讲述到回汉通婚的情况。从这些民间传说和史料看,早在唐代初期,随着唐王朝与大食国的往来,回族的男先民们只身来中国经商,与汉族女子通婚。

唐中叶以后,越来越多的回族先民与汉族女子结婚,且长期定居,繁衍后代。《资治通鉴?唐纪》中有这样的记载:“贞观二年三月十六日诸番使人,所娶得汉女为妾者,并不得将还番。”由于回族先民在中国居住,时间长了,难免受到中国的影响,娶妻安家。到了宋代,这种回汉通婚的现象仍然存在。《萍洲可谈》中记:“元?间,广州蕃坊刘姓人娶宗女,官至左班殿直。刘死,宗女无子,其家争分财产,遣人挝登闻鼓,朝廷方悟宗女嫁夷部。因禁止三代,须一代有官乃得娶宗女。”这时,回族的婚姻由娶一般汉女到娶宗女为妻。

元代,来中国的中亚。西亚的穆斯林更多,“开始与中国人通婚,他们的人口增长很快……”

元末明初,回族内部通婚已开始或正在形成,但明代统治阶级下诏不许回回互相嫁娶:凡蒙古、色国人,须与中国人婚姻,不许本类自相嫁娶。由此,逼迫回汉通婚。越强迫回族越不愿意,逆反心里越强,最后势必造成对立情绪。到了清代,一方面统治阶级对回族怀有偏见,极端仇视回族人民,致使回汉族之间矛盾重重;另一方面回族内部力量壮大,民族内部自相通婚,所以这个时期回族坚决反对回汉通婚,甚至把这种情况上升到一定高度来看待。

如认为谁与汉族通婚,谁就不是一个合格的回族穆斯林等。但是,任何事物总是发展、变化的,不是绝对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经过多年的历史发展,虽然回族内部大都自相嫁娶,但在城市一些回汉杂居的地方,因回族内部通婚选择余地小,所以回汉通婚情况又多了起来。

如四川、广西、桂林、江苏、常州、广州、上海、北京等地自愿与外族、特别是与汉族通婚的不少。从目前的情况看,回汉通婚主要是以回男娶汉女多,回女嫁汉男虽然有,但是很少,无论是回男娶汉女,还是回女嫁汉男,一般都要“进教”或尊重回族的风俗习惯。

现在城市里的汉族男女青年大都有文化,很少“进教”,但一般都尊重对方的风俗习惯。无论回男娶汉女或回女嫁汉男,《宪法》、《婚姻法》都给予了保护:“男女婚姻自主。”“回族同其他民族的男女自愿结婚,任何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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