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根据县纠风办《年县纠风工作要点》要求,全面落实纠风工作,将纠风专项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按照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综合治理,注重预防的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将纠风工作与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同安排、同开展、同督查,为推进建设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和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现将我局纠风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及纠风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
1、严格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
结合建设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任务,强化了对系统纠风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以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基层单位、机关股室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同时,按照任务分解要求,认真组织,扎实做好纠风专项治理工作。
2、制定完善各项制度。
深入开展“四个不让”、“加减乘除”和“五比”、经济发展软环境专项整治、“行风建设年”等活动,制定下发了年度《关于开展纠风工作,强化“四个不让”意识,开展“加减乘除”活动的实施方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开展市场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实现“四分开”工作实施方案》、《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进一步提高了全局党员干部的服务意识,大局意识。
3、建立防止反弹的激励制约机制和长效机制。
制定完善工作考评实施细则,把政风行风工作和纠风工作列入局年度岗位责任制考核内容。
二、抓好专项治理,扎实开展纠风工作
1、完善和深化“四项制度”建设。
根据上级要求,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强化行政监督,规范执法行为,约束权力运行。进一步完善论证听证、督察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注重运用行政引导和市场调节双重手段,建立诚信惩戒机制,重点解决招投标中搞串标、陪标、围标和违法转包、分包及在项目施工、项目预决算、中介机构参与等过程中的问题。组织实施承包商预选、招标代理比选工作,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推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公示制度,制定房屋产权权属登记工作规程、建立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制定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同时,加强预售款、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
2、加大对村庄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
防止和纠正新农村建设中不顾农民实际承受能力,强拆强建、盲目建设等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
3、规范中介组织的运行。
认真抓好市场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实现“四分开”工作的落实,促进中介组织规范发展。开展中介组织清理整顿,严查违规行为,健全完善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加大对失信市场主体的处罚力度,推进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明晰政府管理、市场调节和社会中介组织服务的边界,营造说法规范的政务环境,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
4、继续抓好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损害居民利益的问题。
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损害居民的问题。加强拆迁计划调控,合理控制拆迁规模,集中力量解决好遗留的拆迁项目。加强拆迁监管,认真落实拆迁公示、听证、许可、承诺、资金监理、投诉举报、行政裁决和责任追究等制度,积极推进拆迁管理工作规化,有效规范拆迁管理部门、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的行为,针对拆迁中出现的低收入家庭安置矛盾突出等问题,进一步研究制订相关保障政策,切实做到妥善安置。继续做好拆迁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众性事件处理工作,努力做到老问题案结事了,新问题及时化解。年共实施9个房屋拆迁项目,没有发生群众上访事件。
5、继续做好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
健全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推进新《劳动合同法》在建设领域的贯彻落实,通过在每项工程招标公文里明确市属、县属企业如中标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担保金;除此之外的企业中标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缴纳不少于30万元的保证金;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应提交银行资金到位证明;中标企业应提交社保公司开具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在我县遭受两次洪水灾害的,为保障各施工企业的利益和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我局又以泰建〔年〕88号文重申了农民工资保障工作的重要性,要求各相关单位、部门要以调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此项工作,以实际行动支持、促进灾后恢复重建。同时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规范施工企业分包、用工行为,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进一步规范劳务分包用工行为,把预防和制止新欠工作落实到项目管理的每一个环节,纠正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
6、继续进行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
重点做好房地产市场的监督检查和开发项目普查,特别根据上级要求,开展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的工作,严肃查处房地产规划、开发建设、交易和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存在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行为。结合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严防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以及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等方面违纪违法的行为发生。
7、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
一是严格执行招投标五公开制度。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项目建设中,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在媒体上公开建设项目信息、公开招投标的要求和准入条件、公开评标办法及标准、公开中标结构、公开行政监督部门举报电话,促使建设工作招投标全过程在公开、透明及社会各界的有效监督下进行。
二是严格资质审查制度。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必须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时,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对在招标活动中采用围标、串标等不正当交易行为违法获取工程的招标人,一经查实,要取消其投标资格,并限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加投票活动。
三是严格评标专家管理制度。加强专家库建设,形成专业类型多样,具有一定数量规模的综合型专家库,实现资源共享。加强评标活动的监管,明确招投标中建设单位和评标专家的责任。
四是严格投诉举报受理制度。要依法受理和处理举报投诉案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和信箱,开辟多种投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维护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环境。
五是严格招投标代理机构管理制度。依法加强招投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专业的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