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的慈悲》是一本由[美]布莱恩·史蒂文森著作,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45.00元,页数:274,文章吧小编精心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正义的慈悲》读后感(一):理性消失处
写得真好,字里行间都能感受到作者的真诚。我翻开第一页时本是害怕这本书被写成了英雄的赞歌之类的虚荣的夸耀的自大的东西。但整本书的大部分内容都沉重压抑,甚至还有些无奈的,仅在末了出现了些乐观的气息。无奈其实是可怕的。曾想学法学,但经历过一次失败后突然明白自己太过软弱了,又看到许多希望日渐渺茫,便决心逃入了另一个世界。听了太多乏味的论调,说我们这一代人如何利己,如何缺乏理想。但也许我们这一代人只是习惯了失望。对现实的预期变得悲观,只好选择逃离,逃离真的太过太过容易,而理想,太过太过渺茫。
没有人否认环境对一个人的影响极大,但人们还是喜欢那些穷人通过努力摆脱贫困的叙事,喜欢那种世界上公平只要你努力一切都有可能的错觉。事实上大多数人根本没有那么意志坚定来跳脱他们的环境。当这些人被寄予他们所不能达到的期望后,抨击却如期而至。最终他们被抛弃,成为了罪犯。人们假装他们不存在,责备他们懒惰贪婪,或是把他们看成社会的包袱,却很少有人关心他们。可懒惰贪婪恐怕也是人之本性吧。指责永远比提供帮助更方便,也更能彰显自己的道德感和正义感。只不过多数人会更优雅一些。书中作者悲痛地总结:“贫穷的反面是正义。”对于没有亲历过的事情,想象力总是匮乏的。甚至我也听到过有人质疑被拐卖的人为什么不逃跑…看见过有人指责被性侵的人不反抗。同样,过着循规蹈矩的生活的人,很难想象一些人的绝望与挣扎,至多不过从新闻中几句克制的轻描淡写的描述中瞥见一眼他们的“日常生活”。书中那些青少年罪犯和贫穷的母亲们便遭遇到了这样的不解。
我很难否认自己是一个没有偏见的人。先入为主的观念太强了,以至于很多时候回想起来一些事,我都会对自己所做的判断感到惊讶。而沃尔特面对的是一个县里的人都偏见。摈除其中的利益关系,里面的不少人甚至因偏见忽略了最基本的逻辑,葬送了无辜的人。如今各种教科书都有谈论理性人模型,但不理性是人大脑处理机制早已决定的。
承认人是不完美的也许是很难,但偏偏我们自身,我们周围的人,我们不认识的人都是不完美的,我们都会犯错。生命就是在随机中试错。很多时候,就只是有些人走运,有些人不行。尽管纯粹的恶是存在的,但骇人听闻的恶性事件也常常源于愚蠢。一个人要为他的愚蠢付多大代价?常常是很大的。一个活了些年头的人总是复杂的,他们不是善恶二元对立中的一方。然而恐惧使我们愤怒,想象力的匮乏让我们缺乏同情心——谁也不觉得自己会落到那个境地,却有可能成为受害者。我承认我也不是一个容易给予宽恕的人,但自己真应该听作者所言,对人多一些宽容。
判决中不理性造成了可怕的后果,但作者也是一个不理性的人,他仅仅只是“一厢情愿”地努力着,却照亮了幽深之处。
关于死刑
我始终觉得这是合法的谋杀。合法的谋杀是没什么错,但我只是觉得一个更好的更文明的社会不会去支持它。
“这人罪有应得,ta给受害者造成了多大的伤害啊,杀死他的正义的体现;这人给受害者家属又带来了多大的伤害啊,杀死他可以宽慰受害者;这人的所作所为太可怕了,杀了他会断了其他人这样做的念头。”关于死刑也打过几次辩论,抽到的都是支持废除的持方。我非常讨厌辩论,但是在死刑的讨论中,辩论的争夺点到和公众的想法一致。质疑死刑同时,也是在思考刑罚的目的。比较没有什么刑罚像死刑一样彻底地让一个人不可挽回。
只不过于我个人而言,斯人已逝,所有的补救事实上是徒劳的。但人们喜欢追求正义,喜欢公平,坏人应当得到惩罚,好人应得到奖赏,所谓“一命换一命”便是这个道理。可惜黑白分明的人只存在于童话故事里。我喜欢作者所言正义的慈悲的力量在于它把宽恕给了不佩得到宽恕的人。而宽恕的力量在于,那一刻选择宽恕的人便已明白当下才是最重要的。然而,对于受到伤害的人,悲伤之余的反应定是愤怒,这一点也是如此根深蒂固。宽恕,绝对是个难题。
相较之下,北欧国家的刑罚理论是一大尝试。
《正义的慈悲》读后感(二):《正义的慈悲》:我还没有做好准备,去见一个罪犯(书摘)
我还没有做好准备,去见一个罪犯。1983年,我只是一个23岁的哈佛法学院在校生,正在乔治亚州实习,激情满满但缺乏经验,从事着超出自己能力的工作。我从来没有走进过戒备森严的监狱,更没有去过死囚区。当我得知我将独自会见这个罪犯,也就是说没有律师陪着我,我试着不让自己表现得惊慌失措。
乔治亚州的死囚区位于偏远小镇杰克逊郊外的一所监狱。我独自驾车从亚特兰大出发,沿着75号州际公路向前行驶。离目的地越近,我的心脏就跳得越厉害。那时我对死刑一无所知,甚至没有上过刑事诉讼法的课。对于死刑的上诉程序,我连基本的了解都谈不上,当然日后我对这些复杂的条文会像自己的手指那般熟悉。在报名参加这次实习时,我还没有认真想过,真有可能会亲自会见罪犯。说实话,那时我甚至不知道自己是否希望成为一名律师。随着里程表上的数字在乡村道路上无情地跳过,我越来越相信那个人见到我后一定会失望之极。
我的本科专业是哲学,而到了高年级,我意识到毕业后没有人会雇自己去做哲学分析。于是,我发狂似地查询 研究生计划 ,而最终选择法学的原因是,其他所有研究生项目都要求有一定的学科基础,法学院似乎不要求你了解任何相关知识。在哈佛,我可以一边学习法律,一边在肯尼迪政府学院攻读研究生学位,这一点吸引了我。我并不确定自己想过什么样的生活,但是我知道,它一定与穷苦人的生活、美国种族不平等的历史,以及人与人之间平等公平的竞争有某种关联。它可能与我业已在生命中所经历和希冀之事有关,但我还不能将它们组合成一条清晰的事业路径。
然而,我刚开始在哈佛法学院的求学之路,就担心自己作出了一个错误的选择。我毕业于宾夕法尼亚州一所规模不大的大学,能够求学哈佛让我感到非常幸运,但在一年之后,幻想破灭了。在我上学的时候,哈佛大学法学院有一种咄咄逼人的气质,特别是对于一个21岁的青年来说。许多教授使用苏格拉底式教学法--直接、连续和对抗性的提问,副作用就是让没做好准备的学生感到无地自容。这些课程晦涩难懂,并且看起来与种族和贫困问题毫无关联--可这些问题却是我选择法学的最初动因。
身边的很多同学都已获得研究生学位,或者已有在知名律所做助理的经历。而我却是白纸一张,我感到自己既没有经验也不世故,与同学们相去甚远。新学期开始一个月之后,就有律师事务所出现在校园里,着手面试法学院的学生。我的同学们纷纷穿上昂贵的套装踊跃前往报名,期待着飞往纽约、洛杉矶、旧金山或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他们正热情准备的事情对我来说全然是一个谜,在进入法学院之前,我甚至都没见过律师。
在就读哈佛法学院后的第一个暑假,我参加了费城的一个青少年司法项目,并在晚上去听高级微积分课程,为来年在肯尼迪学院的学习做准备。9月,我开始了公共政策研究生项目的学习,依然感到它们与我的理想关系不大。课程的内容极度量化,聚焦于利益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却不太关心到底获得的是什么利益,而付出的是什么成本。虽然得到了智力上的启发,但决策理论、计量经济学以及类似的课程总是让我走神。但就在此时,忽然之间,我的所有注意力都集中了起来。
我发现哈佛法学院有一个关于种族和穷人诉讼的集中课程,为时一个月。这种课程非常少见,导师是贝特西·巴特利特(BetsyBartholet),一位在美国有色人种促进会(NationalAssociationfortheAdvancementofColoredPeople,简称NAACP)法律辩护基金会做兼职律师的教授。与大多数课程不同,这门课要求学生离开校园,在某个社会司法救助组织里工作一个月。我迫不及待地报了名,于是,1983年12月,我坐在了前往乔治亚州亚特兰大市的飞机上。按照计划,我将在那里为南方囚犯辩护委员会工作几个星期。
我当时没有钱购买直达亚特兰大的航班,所以只能在北卡罗莱纳州的夏洛特转机。而正是在那里我遇到了南方囚犯辩护委员会的董事史蒂夫·布莱特。他正巧结束了度假,要回亚特兰大。史蒂夫三十四五岁,与当时迷茫困惑的我相反,他积极热情,对未来充满确信。他在肯塔基州的一个农场长大,后来在华盛顿读完了法学院。他是哥伦比亚特区公设辩护处(PublicDefenseService)的杰出诉讼律师,刚刚受聘接管南方囚犯辩护委员会,其职责是帮助乔治亚州的死刑犯。我告诉他我怎么看法学教授,而他却不认为他的工作与教授们所教的内容无关。我们见面时,他给了我一个热情的熊抱,然后我们就畅谈起来,一路聊到了亚特兰大。
【图书及作者简介】
布莱恩·史蒂文森,闻名全美的公益律师,美国的曼德拉,为身处绝境的囚犯带去希望。他认为,衡量一个社会的标准不是看它如何对待有钱势的人,而是能否对那些贫穷的人、被定罪的人、被监禁的人给予仁慈和悲悯。史蒂文森创办了平等司法倡议组织,极大地推动了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改善。《正义的慈悲》是这位伟大律师的第一本书。
《正义的慈悲》读后感(三):《正义的慈悲》:爱是动机,正义是工具
《正义的慈悲》:爱是动机,正义是工具
这本书看起来是哈帕?李《杀死一只知更鸟》的翻版,不过切换了叙述的角度,同时从虚构转向非虚构。本书的主角布莱恩?史蒂文森用他的真实经历讲述了一段关于法律、正义、善良、慈悲和爱的历史。
全书以作者与沃尔特?麦克米利安这个被冤枉,不公正审判的黑人之间的故事为核心线索,穿插作者对其他死刑犯或者终身监禁犯的代理辩护,这些被代理的人包括幼小的儿童、智力残疾者和无人帮助的妇女等一系列社会弱者。
由于美国司法制度本身的特性导致这些弱者无法得到正确的法律援助,司法成了富有者的运气天堂,贫穷者的悲苦地狱。在幸运儿的狂欢中,受伤的总是社会中最贫穷无助的人。由此,得出一个重要的结论——贫穷的反面不是富有,而是公正。
贫穷与富有是人们处于社会中的一个重要标识,问题在于社会如何处理这种不同。处理方式的不同意味着公正与否。而美国受制于司法制度的高度繁琐和专业化及其奉行的程序正义原则,让司法成了富有者的游戏。
本书作者史蒂文森是一名优秀的黑人律师,这位律师知道自己想过的生活一定与穷苦人的生活、美国种族不平等的历史,以及人与人之间平等公正的竞争有着某种关联。史蒂文森高度关注一件事情——死刑。死刑是一个颇有争议的话题,而它之所以合乎正义,是因为我们自信能够以人道的方式杀死犯人,然而事实上我们难以做到。作者不止一次地亲眼目睹过死刑的执行,电椅杀死人的残酷,难以说服我们这种方式是人道的。而且这种残酷在面对那些有色人种,那些弱者时,人们总是难以控制自己的暴虐,常常变得更为严苛。
与死刑相似的另一种刑罚是终身监禁,终身监禁在某种意义上与死刑是一致的,它们都意味着终身失去自由。这种刑罚由于政府的财政压力而逐渐泛滥,他们把监狱出售,使之商业化。监狱商业的利润使利益集团派出大量游说集团游说政府,让监禁的规模愈发庞大。这样做的恶果是显然的。整个社会变得恐惧而充满愤怒,面对种种问题,人们给出的答案简单而又粗暴。“把他们关进监狱去”,一股戾气弥漫在整个社会。从某种意义上说,史蒂文森在和整个社会的愤怒作战。
比这种戾气更加难以抵抗的是种族歧视的文化及历史,尤其在美国南部地区。在故事的发生地美国阿拉巴马州,这里的人们以孕育了《杀死一只知更鸟》而自豪。但讽刺的是尽管人们一遍又一遍地表演《杀死一只知更鸟》的话剧,事实依然是知更鸟仍旧难以生存,杀死他们毫不费力,悲剧依然在上演。沃尔特?麦克米利安证明了这一点。
我们通过史蒂文森和沃尔特之间的故事看到这样一个悲惨的事实,即看起来卓越无比的制度在一种深入骨髓的文化中是如此荒谬和不堪一击。当北方的制度遇见南方的文化,机械而死板的制度存在太多漏洞。人们可以轻而易举地夺去沃尔特的生命,这无关正义,只是恐惧和愤怒的结果。人们基于一个人的身份和曾经发生过的事情对他做出有罪推定,而不是根据证据和事实。沃尔特因为黑人的种族和一些绯闻而在监狱的死刑区待了6年,曾经近距离地接触过死亡,他天天面对一群死刑犯人,目睹过犯人在电椅上被杀死的惨象。
这一切的根源在于这里对黑人充满歧视,这样的文化背景下,惩罚沃尔特不是出于正义而源于他容易惩戒。他们创造了一种新型的种姓制度。尽管如此艰难,但史蒂文森做到了。动机源于爱。这也触及到了本书的第二个层次。制度固然是文化的产物,但制度也同样可以影响文化。北方的制度影响着南方的文化,史蒂文森的成功证明一个优秀的制度可以通过自身的运作来摒弃文化上的偏见。当然这套制度背后另有一个文化支撑。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总会产生不同的地域文化,这种文化间的相互接触、交流是一个国家进步的潜藏动力之一。思考作者成功原因的价值,大于对美国南方文化的批判。
沃尔特获救过程中有一个至关重要的点,就是媒体。媒体发现了真相,改变了群众的认知。这一次群众成为了正义的维护者,然而就在不久之前,在当地媒体的蛊惑下。群众还是无知的看客,期待着尽快把沃尔特杀死。究其原因,动机也许是重要的因素。一个出于爱,一个出于愤怒。
这就进入到了这本书的第三个层次——爱是动机,正义是工具。龙应台在《目送》中曾说过,“文明与野蛮的中隔线薄弱、混沌、而且,一扯就会断”。当正义作为目的时,正义这面大旗,太容易被人利用。而爱是伟大的,虽然它也会偶尔犯错,爱是仁慈和悲悯,正义依此而存。慈悲的奥秘在于悲,每个人都曾受到伤害,都不完美。承认这种不完美,需要付出巨大的力量作为代价,而这种力量的名字叫做宽恕。宽恕的必须首先是自己,所谓宽恕仅仅是承认自己的伤害,理解他人的痛苦,认可我们的不完美。
沃尔特在获释后忍受了极大的痛苦,但还是宽恕了伤害他的警察、检察官、法官和镇上的白人。正义的慈悲的力量在于,它给予了不配享有它的人。在人们最不期待宽恕的时候,它最为强大。
可惜的是,人类从来就不能从同胞身上感受到痛苦而是得到兴奋,人类从自己的苦难中学到的不是同情而是仇恨,即便我们都曾亲历痛苦,都曾受到伤害。于是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反应,同样的苦难,有些人选择了宽恕和同情,还有一些人则选择了仇恨和报复。更大的慈悲应该面向后者,因为我们无法承认自己的不完美,而且趋于极端地将人们等同于他们所做的最坏的事情。慈悲因而具有更大的价值。
这是一本司法启示录,启示的是法理、历史和人性。这也是一本很有自传色彩的书,最打动我的其实也是这一点。
整本书有一条隐藏线索,是作者本人史蒂文森的感情变化,从最初的一点迷茫和不知所措到击响正义之鼓的号召,再到其间的动摇,直到最后接石者的悲歌,作者个人的感情隐于其间。
他是哈佛的高材生,他本可以像那些白人一样,为富人打官司,获取高额利益,但他没有。他本可以不必如此劳累,但为了努力跟上阿拉巴马州死刑判决的数量,他选择将工作表排满。
他拥有律师的才能,他为此不懈奋斗,为贫穷和弱者立言。我敬佩他,他唤醒我们心中的爱,指引我们追求正义,教导我们以改变世界的正确方式。教会我们宽恕和善良,请击响正义之鼓,让接石者的悲歌响起。
也许,这本书最后的目的在于让我们有这样一种冲动——我决定,像史蒂文森一样,在人们互掷石块的时候,接住其中的一些。
《正义的慈悲》读后感(四):虽然与自己三观不合,但仍值得一看
购买这本书时,预期是看到一个戏剧性的,沉冤昭雪的故事。里面有坏警察,有受冤的无辜者,有好律师,有最终落入法网的真正犯人,就像看过的许多电影和美剧一样。没有料到的是,真正看下来,我看到了种族不平等,看到了司法制度的局限,看到了对死刑的不同意见,最后也没有一个戏剧性的结局,真正的犯人没有得到审判,沉冤昭雪的人也没有过上幸福快乐的生活。但本书仍值得一读。
关于死刑:我是支持死刑的。一贯认为,如果因为悲惨的身世和精神的疾病而对犯罪的人加以宽容,那无端受害的好人的权利在哪里,“以德报怨,何以报德”,也许思想不够先进,但我总是认为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关于种族歧视:也许是没有受歧视的经历,所以对黑人的遭遇无法感同身受。但我欣赏并敬佩布莱恩律师为自己种族所作出的努力。当今美国的自由、多元(当然是相对的,自然也有阴影),是一代又一代民权主义者推动的结果。不可讳言,现在美国各个族群中(特别是亚裔),黑人自身争取话语权和平等的努力,尽管有时矫枉过正,但是力量最大的。
关于布莱恩律师:总是和此人有点三观不合,最大的分歧在于对死刑的看法和所谓对不值得宽恕的人给予宽恕的看法。所以我尊敬他,认同他对冤案拨乱反正,和儿童非谋杀案件量刑过重的作为,理解但不认同他因为犯人所谓的疾病、悲惨过往而应从宽量刑作出的努力。
《正义的慈悲》读后感(五):煽情与不公正
这是本平分8.6的书,基本核心看似不存在问题,但作者的描述方式却让人越看越心生反感。当然我相信书中所举例的被告人存在被误判或过度量刑,但作者动辄煽动性的描述被告人生存的悲惨,将他们简述为被忽视和被迫害的,甚至忽视其中部分人确实存在的恶性暴力行为,正如他所说“获得陪审团的同情和怜悯”,这一策略被证明对我国的读者同样有效。作者利用媒体炒作,虽然多次“表白”说这是他不愿意的,但在后面的篇章里他又不小心暴露了他并非不愿意,而是积极通过媒体在引导舆论向对他有利的方向发声,对照他之前的反复“表白”恰恰说明他明知这是并不光彩的做法。
结合他的身份,冷静有节制的评价和审视他笔下的被迫害者非常必要,对于每年划拨大量资金供其运行的联而言,这是本很好的工作总结和汇报,作者对于自己形象的塑造也很到位。书中反应的种族歧视的确触目惊心,但作者单方面渲染被告人苦难生活背景煽动公众同情心,同时却对被害者的遭遇令人惊讶的忽视或者说故意隐瞒(这与他所反复控诉的检方隐瞒证据比,有过之而无不及),这大大削弱了这本书的说服力。
8.6分……呵呵
《正义的慈悲》读后感(六):美国最高法院年度报道|正义与慈悲(作者:高分子怪物)
毫无疑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15-2016年度(简称OT15)的第一个月是属于宪法第八修正案的,在第一个星期的案子里,大法官们试图澄清刑事诉讼程序中有关判处死刑的不确定性(Kansasv.Gleason和Kansasv.Carr)。在第二个星期里,大法官们则要面对两个很重要的问题:陪审团在死刑判决中的角色和最高法院2012年废除未成年罪犯终身监禁的判决(米勒诉阿拉巴马州,Millerv.Alabama)是否具有追溯性。
第一个案子赫斯特诉佛罗里达州(Hurstv.Florida)涉及一个佛罗里达州法律的不同寻常之处:在佛罗里达州,陪审团只是“推荐”死刑,法官拥有最后决定权。赫斯特一案指向了最高法院13年前的判例(Ringv.Arizona)中不明确的地方:最高法院说的是,对死刑案中事实的认定必须由陪审团而不能是法官作出,但是最高法院从来没有说事实认定之后,陪审团在死刑案判刑阶段的权力有多大;最高法院也从来没有说死刑案的陪审团判决是不是一定要12票全票,而佛罗里达州的州法只是简单多数,实际上这个案子就是陪审团7:5判决犯罪嫌疑人死刑的。
按理说,12人陪审团制度可以上溯到英国国王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距今已有八百多年的传统。你几乎很难想象美国建国两百多年来,最高法院在死刑判决是否一定要12票全票这个问题上仍未给出确定的答案,这个案子终于给予了他们一锤定音的机会。
类似的,第二个案子也是一个“连续剧”,2012年,联邦最高法院在米勒诉阿拉巴马州一案中说对未成年人自动处以终身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终身监禁构成了“残酷和不寻常”的惩罚,但是最高法院没有说这个判决是否具有追溯性,也就是在2012年之前被判处终身监禁的少年犯是否可以援引该判决得到重新审理或者减刑的机会。
很凑巧的是,当我正在写这篇文章的时候,上海三联书店的朋友们向我推荐了一本新书《正义的慈悲》(英文名Just Mercy),这本书的作者恰好是米勒案的辩护律师布莱恩·史蒂文斯(Bryan Stevenson)。我饶有兴致地读了这本非常棒的书,虽然在此之前我对美国刑事诉讼里的弊端也有所耳闻,但这本书揭露的阴暗面还是非常让人震惊。
记得前一阵子看HBO的娱乐节目《Last Week Tonight》,这个半新闻半搞笑的节目的主持人是司徒囧(JonStewart)的徒弟约翰·奥利弗(John Oliver),他做的这个节目以针砭时弊,揭露被主流媒体忽视的社会阴暗面而广受好评。在其中一集里,奥立弗调查了公设辩护人(Public Defender)的问题,自美国最高法院在1960年代的吉迪恩诉温赖特案(Gideonv.Wainwright)中确立了犯罪嫌疑人有得到政府支付费用的免费律师的宪法权利之后,美国各州和联邦都有公设辩护人为无法承担辩护律师的人提供司法援助。这个听上去当然很好,但是实际上公设辩护人办公室的经费严重不足,一些办公地点因为蟑螂横行而被迫关闭,更糟糕的是,很多州人手不足,以至于在公设辩护人在每个案子上只能花7分钟!7分钟,你没有看错,7分钟。律师们没有魔术,你不可能花7分钟替任何一个人做有效的辩护,所以大多数律师只是劝说犯罪嫌疑人接受政府给予的判决条件,哪怕这个人是完全无辜的,最高法院通过判例法确立的这个珍贵的宪法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就形同空文了。
读完史蒂文斯的书,你会意识到这些弊端几乎只是冰山的一角。自七八十年代而来,美国刑法日渐严苛,结果就是监狱人口爆炸,在2005年的Roperv.Simmons之前,青少年被处以极刑屡见不鲜,在2012年的米勒诉阿拉巴马州案之前,十三四岁的孩子被处以终身监禁的例子更是不可胜数。更糟糕的是,很多青少年犯下的罪行并不是毫无争议或者没有任何值得怜悯的地方。
比如史蒂文斯的书中提到的特蕾娜·加内特(Trina Garnett),从小就表现出智障的征兆,母亲在她9岁的时候过世,她的父亲一直性虐待她和她的姐姐。她14岁的时候因为偶然失手把房子点燃了(是无意还是有意在审理中有争议,这里用的是布莱恩书中的说法),导致两个男孩火中丧生。因为宾州的强制性最低量刑要求,法官无法考虑这个案子的背景情况,只得把她判处终身监禁并不得假释。在监狱里,16岁的她被狱警强奸,狱警受到的惩罚只不过是被解雇,而她在分娩的时候还被手铐铐在病床上。到史蒂文斯接触到她的案子时(2014年),她已经52岁了,在神志的无边黑暗中,她唯一的希望就是能见一见她几乎从未谋面的儿子。
我是一个佛教徒,我相信,任何有信仰的人在读到这段的时候,脑子里唯一的词就是:地狱。
在美国很多监狱里,被殴打、鸡奸、强奸几乎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在很多情况下,强奸女犯人的狱警只不过被调离,最多也就是被解雇。
又如书中提到的查理,14岁的他目睹母亲被她喝得烂醉的男友打昏在地,头部流血,昏迷不醒。他在找电话报警的时候摸到了他母亲的男友藏在家里的枪,他开枪打死了喝得烂醉的这个暴力成性的男人。史蒂文斯两天之后赶到监狱,查理仿佛没有了灵魂,不回答他的任何问题。在费了一番努力之后,史蒂文斯才意识到14岁的查理在监狱里被多名犯人性攻击。由于史蒂文斯这位哈佛法学院毕业生的努力,查理才免于特蕾娜的悲剧,在18岁之前被获释。但是能有多少人得到史蒂文斯这个级别的律师的帮助呢?很多公设辩护人只是配合控方草草结案,好拿政府给的500到1000美元的律师费。
我想任何读过《正义的慈悲》的人都会问,怎么会是这样?在美国这样的法治国家,怎么会出现这么多的冤案和过度严酷的惩罚?这个问题非常复杂,但我相信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之一是,美国司法制度给予了法官、检察官和警察过于强大的保护。比如说这本书里的主线故事的主人公沃尔特·麦克米利安(Walter McMillian),在他的案子里,他的唯一过错就是作为一个黑人,他竟然和一个白人已婚少妇上床,这让他成了白人社区的公敌,警方眼里的“完美嫌疑人”。治安官(Sheriff)和检方通过串通捏造证据,扣押对原告有利的证据(所谓的布雷迪违例[Brady Violation]),诱导证人作伪证把他送进死囚监狱并关押6年之久。即使在沃特沉冤昭雪之后,他仍然无法对这些检察官和治安官提起民事诉讼。史蒂文斯把民事诉讼打上最高法院也无法取胜,在13年之后的康尼克诉汤普森(Connickv.Thompson)的一案中,民权律师们得到了超级律师保罗·克莱门特(Paul Clement)的帮助,他设计了极其巧妙的诉讼策略:“不错,检察官很难被民事起诉,那我绕过这层防御,证明这个地区的检察官有着系统性的枉法行为,他们之所以有这样的行为是因为当地政府对他们缺乏必要的培训,所以这是政府的民事责任……”克莱门特,我服了你了!但是这个诉讼在最高法院还是5:4输掉了,即便是克莱门特也无法打穿司法体系对检方近乎纵容的保护。
但是第一大街第一号的圣殿毕竟不是与世隔绝的象牙塔,大法官们显然是意识到了美国刑法过严和检方滥用权力的现象,联邦最高法院在最近十年里开始慢慢往回收,一开始只是一两个个案的涓涓细流,但是在最近两三年修正的趋势逐渐汇聚成洪流。在宪法第八修正案禁止“残酷和不寻常的惩罚”这方面,在2005年的洛佩诉西蒙斯(Roperv.Simmons)一案中,最高法院禁止判处未成年人死刑,接着在2010年的格雷厄姆诉佛罗里达州(Grahamv.Florida)一案中,最高法院说未成年人如果没有犯杀人罪就不能判处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终身监禁,最终,布莱恩引领着民权律师团体在2012年米勒诉阿拉巴马州一案中达到了他追所求的重大目标之一:强制性最低判处不得保释的终身监禁不得适用于未成年人。
注:“强制性最低判处不得保释的终身监禁”听上去可能很拗口,值得详细解释一下。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犯罪率高涨的大背景下,随着保守派在七十年代占据主导地位,各级立法机构纷纷通过了所谓“最低量刑”(Minimum Sentencing)。也就是说一旦一个罪犯被陪审团判决有罪,这个最低量刑限制了法官的自由度,也不管这个罪犯是否情有可原,是否有可怜悯之处,一律至少判处某种级别以上的惩罚。
在米勒案中,被告埃文·米勒(EvanMiller)犯事的时候才14岁,因为他的母亲吸毒和酗酒,他常在多个寄养家庭里生活,他的继父曾经虐待过他。他曾4次试图自杀,第一次的时候才6岁。他虽然年纪不大,但也像他母亲一样吸毒喝酒。2003年的某一天,他在家里看到一个毒贩到家里卖毒品给他母亲,他和他的朋友史密斯和毒贩一起到毒贩的家中派对,吸大麻喝酒。毒贩不胜酒力睡着了,他和朋友偷了毒贩的钱包,拿了他的300美元,当他想把钱包放回毒贩口袋里的时候毒贩突然醒了,毒贩扣住了他的咽喉,他的朋友拿了手边的棒球棒猛击毒贩把他打昏了,毒贩被打昏之后他还抓起球棒继续猛击毒贩。
他和他的朋友起初只是仓皇逃遁,但两人决定回到毒贩家中,放了一把火以消除证据。毒贩最终死于棒伤和吸入烟雾。阿拉巴马州把他当作成人起诉,根据该州的法律,成人犯杀人罪强制性最低判刑是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布莱恩把这个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5:4判决“强制性最低判处未成年人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是违宪的,卡根大法官书写的判决书强调青少年在心理和生理上还未成熟,认为需要给他们第二次机会。
最高法院在米勒一案中留了个“尾巴”:米勒这个判例可以追溯到之前的判决吗?大法官们没有回答,但这不只是一个理论性的问题,实际上全美各地仍然有几百名当年的“少年犯”如今仍被关在监狱里。最高法院实际上是采取了习惯性的观望性做法,先看各州和下级法院是如何处理的,再决定是否要再进一步推动习惯法。
结果呢,的确有很多州决定追溯性地重新审理老案子,给予当初被判终身监禁的人减刑的机会。但是也有很多州没有行动,他们没有行动的原因也很复杂,比如说很多陈年旧案的当事人都不在了,卷宗也可能丢失了,总而言之,有很多实际的困难。
民权律师们决定再次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蒙哥马利诉路易斯安那州(Montgomeryv.Louisiana)就是他们推出的一个测试案件。1963年17岁的非裔青年亨利·蒙哥马利(Henry Montgomery)在公园里遇到了白人治安官小查尔斯·亨特(Charles HuntJr.),他慌了神,悲剧的是他口袋里有一枝廉价的枪,他开枪打死了治安官。这个治安官在当地口碑很好,经常深入社区劝说青少年远离犯罪,还给不识字的母亲们读在越南战场上的孩子寄来的家信。第一个陪审团判他死刑,因为当时他的律师说他有某种意义上的智障(IQ测试结果为70),第二个陪审团取消了死刑,按照当时的法律,他得到了所谓的强制性的终身监禁,迄今他已经在监狱里待了超过半个世纪了。
现在他的律师请求最高法院允许让米勒判决追溯到52年前的这个案子,路易斯安那州不同意,该州的检察总长说重新审理52年前的案子简直是不可能的,因为当事人大多已不在世上,技术上非常困难。
也许这些案情扣人心弦,支持和反对的人都充满了热情。但是问题在于,最高法院考虑的更多的往往是整体法律架构而非个案,九位大佬首先问了一个让两方都面面相觑的问题:联邦最高法院对这件事情有司法管辖权吗?他们之所以要问这个问题,是因为联邦法院不能审理纯属州法的问题。但邪门的是,无论是蒙哥马利的律师还是路易斯安那州的检察总长都没有质疑联邦最高法院的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九位大佬们找到了华盛顿著名律师理查德·D.伯恩斯坦(RichardD.Bernstein),让他来阐述“联邦最高法院没有管辖权”这一立场。
如果说管辖权问题已经让人觉得有些摸不着头脑,案子的核心问题——米勒案的判决有没有追溯性——就更加复杂、充满技术细节。因为某个刑事判例是否有追溯性,这个问题本身是由另外一个最高法院的判例控制的,这个判例就是梯格诉莱恩(Teaguev.Lane)。在这个判例里,前一代的最高法院大法官说,刑事判例是否能够具有追溯性,取决于这个判例是不是根本性地改变了实体法,也就是说,如果这个判例只是改变了刑事诉讼的程序性问题,那是不能具有追溯性的。这样一来,问题就在于,米勒一案有没有根本性地改变实体法,夹杂着管辖权问题、伯恩斯坦、蒙哥马利的律师、奥巴马政府的律师(支持被告蒙哥马利)和路易斯安那州的律师就此辩论了整整75分钟。
作为一位旅美的中国公民,每当看到中国的一些尖锐的社会矛盾,我不可能不联想到,这种事情如果在美国发生会怎么样。一个相对公平和有效率的司法制度,毫无疑问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渠道之一。但我内心深处总是一种难以言表的想法,似乎美国司法制度一些深层次的架构,对治理这个拥有庞大疆域和众多人口的国家起了关键性的作用。这些无数的案件,也许每个案子在最初的时候都让人热血沸腾,要求严惩罪犯和反对公权力滥用的双方都有着非常激动的情绪,但是美国的司法金字塔,越往上就越具有技术性,到了最高法院的时候,几乎变成了非常抽象的法律问题。在审理某个刑事案子的时候,罗伯茨首席大法官抱着难以置信的态度问了一句:“他是用石头杀的人?”很多律师都当场大笑,当时几乎没人认为有什么不合适,因为案情已经抽象成纯粹的技术问题,经年日久的诉讼让有血有肉的受害者和罪犯变成了成百上千页的诉讼文书里的符号,最初激动的情绪在这种法理和逻辑的磨盘里也渐渐冷却。
但这不等于说,这个司法体系就是合理的,在这么一个巨大的国家,想对一个庞大的体系作出评价注定是很困难的事情。一个月前,在上海和朋友们吃饭的时候,就有看过《正义的慈悲》的朋友问我:“美国的司法制度真的这么黑暗吗?”我几乎无法回答这个问题,因为我确实不知道如何回答。从个案的角度,你可以看见有像卡尔兄弟(见上篇: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386666)这样十恶不赦的暴徒,也有如麦克米利安这样完全无辜的被陷害者,当然更多的是如特蕾娜,查理和埃文这样或多或少有值得怜悯之处的罪犯,从最高法院的角度,你如何给一个拥有三亿人口的国家设立一个相对公平和明确的标准?
在阅读《正义的慈悲》的时候,布莱恩栩栩如生地叙述了他贫困的童年经历,他谈到初入哈佛法学院的种种不适应:老师如苏格拉底般地和学生辩诘,很多基础很好的学生对法律早就有所了解而且知道如何在这个体系里占据优势。出身中产阶级、经过一流学校本科教育的精英们,如罗伯茨首席大法官(哈佛本科),卡根大法官(耶鲁本科),或者像超级诉讼律师克莱门特(乔治城)(,他们从一开始就把同时代的人甩在身后,法学院的《法律评论》杂志编辑职位通向上诉法院的法官助理,上诉法院的法官助理通向最高法院法官助理(罗伯茨是伦奎斯特首席大法官的助理,卡根是马歇尔大法官的助理,克莱门特是斯卡利亚大法官的助理),最高法院的法官助理通向白宫:罗伯茨年纪轻轻就直入里根政府的核心,成为白宫法律顾问和首席政府律师斯塔尔的助手;卡根也是很早就被当作民主党的未来之星培养,克林顿曾开玩笑说:“每次卡根进入椭圆形办公室的时候办公室里的平均IQ就翻番”;克莱门特则成为小布什政府的首席政府律师的助手和首席律师(在奥尔森执掌首席律师期间担任副手,奥尔森辞职之后继任),成为美国联邦政府在最高法院的代言人。
和他们相比,布莱恩简直像是去了另外一个学校,但他一旦发现了自己热爱的事业就毫不犹豫地投身其中,他的6次最高法院之旅值得任何一位法律界同仁向他脱帽致敬。
毫无疑问,不同的人生经历赋予了他完全不同的视角。他可能永远不会像罗伯茨或者卡根那样能用超然的态度去看待这些案子,他认识这些社会最底层最绝望无助的人们,了解他们的悲欢苦乐。也许我们每个人都无法完全摆脱我们的个人经历带来的主观视角,但我们至少应当坦然面对自己的无知、偏见和局限,告诉我们自己:也许这个世界就是如此复杂,也许答案并不存在,但是每个勇于探索这些社会问题的人们,都值得我们大声的喝彩。(文/高分子怪物)美国最高法院年度报道|正义与慈悲
《正义的慈悲》读后感(七):《三联生活周刊》|知更鸟呼唤正义的慈悲(作者:郑戈)
在普利策奖得主哈珀·李的长篇小说《杀死一只知更鸟》中,主角阿提卡斯·芬奇律师说:“我想让你们看到什么是真正的勇气,而不是认为勇气就是一个人手里拿着一把枪。它是这样一种精神气质:你在起步之前就知道自己已经被判定失败,但你还是义无反顾踏上征途,并不顾结果地跑完赛程。”《正义的慈悲》的作者史蒂文森无疑具有这样的勇气。他出生在达拉维尔州的一个实行种族隔离的小镇,他的外祖父被几名试图偷走他的黑白电视的青少年杀死。如果这些事情发生在另一个非裔美国人身上,他很可能变得愤世嫉俗,或者对不计后果的莽撞少年充满敌视。但他一方面积极向上,大学毕业后考入哈佛大学法学院和肯尼迪政治学院,并以优异成绩毕业;另一方面他没有像托马斯大法官那样的黑人精英那样随着社会地位的提升而变得极端保守,对自己所出身的阶层冷酷无情。相反,在读法学院期间他就抱着为消除社会不公而奋斗的决心。一开始,他对象牙塔中人与社会现实毫无瓜葛、闭门造车的状况感到困惑,但在参加完一个实习项目并去监狱会见了一名死刑犯之后,一切都改变了:“法学院的学习原先看起来与我关心的问题如此疏离,但在我会见了处于牢笼和绝望中的人后,它却变得关系密切和极端重要。就连我在肯尼迪学院的学习也有了新的意义。如果我要对我目睹的歧视和不平等进行量化分析和解构,必要的研究技术就成了亟须的、有意义的工具。”
“知更鸟”故事的发生地是阿拉巴马州的门罗维尔,而这个小镇也以获得普利策奖的哈珀·李和根据这部小说改编、由格列高里·派克主演的同名电影为傲。各种展览和纪念品充斥着这个小城的大街小巷,但比小说情节更加匪夷所思的冤案和悲剧却不断重演。《正义的慈悲》就是以一个现实版的“知更鸟”故事为主线,这是史蒂文森亲自代理的一个后来家喻户晓的冤案。
真实案件的主人公名叫沃尔特·麦克米利安。他是一位遵纪守法、勤劳本分的黑人,出身贫寒,但靠自己的聪明和吃苦耐劳过上了与他的种族、阶层“不相称”的小康生活,以至于后来有些白人(包括警察、检察官和法官)毫无根据地宣称他是个潜藏的“大毒枭”。另一件使他深受某些白人憎恨的事情是他与一位已婚白人女性有染。在将“跨种族性行为”视为十恶不赦罪行的阿拉巴马,仅仅这件事就可能使他遭受当地屡见不鲜的私刑。于是,当门罗维尔的白人姑娘隆达·莫里森在1986年11月1日被人杀害、而警方历时数月未能破案之后,声名狼藉、已经卷入另一场谋杀案的白人拉尔夫·迈尔斯在其漏洞百出的口供中声称麦克米利安是杀人凶手。他后来很快翻供,但警察把他和麦克米利安一起投入了死囚牢房。精神濒临崩溃的迈尔斯同意与警察合作,警察让他说什么他就说什么。
在审判中,一位名叫罗伯特·E.李·基的法官展示了各种偏见。尽管三名检方证人的证词都漏洞百出,而麦克米利安却有确凿无疑的不在场证明——数十位证人可以证明他在案发当时正在家中烤鱼,但只有一位黑人陪审员的陪审团最终宣判麦克米利安有罪,确定刑罚为不可保释的终身监禁。这时基法官再次出马,利用阿拉巴马州法律赋予法官的“推翻权”,修改刑罚为死刑。上诉法院维持了原判。
史蒂文森是在案件已经终审、麦克米利安在监狱中等候死刑执行的阶段介入案件的。他所创办的“平等司法倡议组织”一开始便专注于为贫困的死囚提供法律服务。尽管他提供了很多新的无罪证据,甚至包括关键证人迈尔斯推翻自己此前证供的新证词,但僵化、腐败的阿拉巴马州司法系统却拒绝纠正错误。直到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影响巨大的“新闻60分钟”深入报道了此案,揭示了其中可能存在的惊人不公,情况才有了转机。上诉法院以定罪证据不可靠为由发回重审,检方在重审程序中撤回指控。麦克米利安走出死牢时,他已在这里被关押了6年之久。
在考虑是否接受媒体的采访请求时,史蒂文森是从麦克米利安出狱后的可能处境来考虑的。当时他和同事已经因为代理此案受到多次死亡威胁。他在书中写道:“我们受到的威胁使我担心,如果沃尔特获释,他将面临重重敌意。我怀疑,如果每个人都确定他是一个危险的凶手,他是否还能在这个社区安全地生活。”他试图通过媒体宣传让人们看到:“他的自由不是基于对法律漏洞和法律技术的利用,而是基于简单的正义——他是一个无辜的人。”
这使我联想到BBC热播电视连续剧《皇家律师》(Silk)里的一个情节。女律师玛莎·科斯特罗帮助替黑社会跑腿的智弱人士布兰登做无罪辩护,鼓励他出来指证黑老大。而黑社会团伙本来是安排布兰登来替老大背黑锅的。布兰登出狱后毫无意外地被残忍杀害了。虽然这位玛莎明知会有这样的结果,但她依然坚持让他在法庭上说出真相。这时我想,她在意的究竟是他的福祉,还是自己的虚荣?如果要对此做善意的理解,只能说她的世界被法庭所限定,使她对法庭之外的真实世界视而不见(如果不是装聋作哑)。这与《正义的慈悲》所展现的境界完全不同。
法律人往往把司法权理解为一种判断权,认为在特定的制度安排下法官可以摈除杂念、不偏不倚地面对事实、适用法律。然而,每一位法官都深深地镶嵌在他所处的社会环境中,他的头脑不是一部接收信息并分析判断的计算机。在一个社会竞技场因歧视而严重倾斜并明显区隔的社会,处在社会分层下端的竞技者永远处在不利地位。而法官一般处在上层,他们不会背叛自己的阶级。正如引领史蒂文森进入“南方囚犯辩护委员会”的史蒂夫对他说的那样:“死刑就是‘没钱的人要受的刑罚’。”像辛普森案那样的名人因聘请庞大律师团队而脱罪的事例,不是美国司法的骄傲,而是它的耻辱。
此书出版后已经荣登包括《纽约时报》畅销书排行榜、亚马逊畅销书排行榜在内的各种榜单前列,并有了许多的书评。但作者本人对大多数书评将此书的意义局限在“刑事错案”纠正领域十分不满,因为他所针对的是社会歧视以及体制化、系统性的司法不公。正如他在本书引言中就指出的那样:“当我们纵容其他人受到不公正对待的时候,我们自身也无法逃脱受到不公正对待的命运。同情心的缺失可以摧毁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尊严。恐惧和愤怒会使我们仇恨、嗜暴、偏激,最终我们都将尝到不宽恕的恶果——我们在宣判那些受害者的同时,也宣判了自己。”他试图改变的不只是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更是造成这种结果的社会心理和文化——造成一些群体长期处于屈从地位的文化。
这是一本很感人的书。长期从事象牙塔里的学术工作使我变得越来越理性,尽管我是一个内心十分感性的人,但感动却往往持续不了几秒钟,便马上会被理性的分析和质疑所压倒。在阅读这本书时,我的感动是持续的,而它所引起的思考也是带有人性的温度的。我会极力向我的学生推荐这本书,而不是德肖维茨的《最好的辩护》,虽然后者可能更“有用”,更能帮助学生学习到帮助有钱人脱罪或免除责任的技能。相比之下,这本书更能帮助我们正视冰冷的现实,并以热情去融化它,以勇气和知识、技能去改变它。
知更鸟在歌唱,可冷漠、专业地拉动着司法之磨的人们听得见它的歌声吗?
(郑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上海市东方学者特聘教授。著有《法律与现代人的命运》(2006),译著有《法律的道德性》、《公法的变迁》、《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等)
知更鸟呼唤正义的慈悲
《正义的慈悲》读后感(八):如何以正确的姿势来探讨死刑——比较《正义的慈悲》和《杀戮的艰难》
这本书是我今年看的第二本讲死刑的书。当然了该书不仅讲了死刑,还讲了美国司法中的种族歧视现象、儿童的死刑适用性,以及死刑背后的法律适用问题。每个点都有要评论的地方,顺带比较该书和年中读的《杀戮的艰难》的异同(《艰难》一书我给了一星,但豆瓣评分8.2,会谈谈我的打分原因)。
先着眼看《正义的慈悲》里所谈到的沃尔特·麦克米利安一案。和《艰难》一书一样,本书也在讲一个死刑犯从被逮捕到被无罪释放的全过程,我想起来年初看的一部纪录片《制造杀人犯》,纪录片的主人公Steven Avery和沃尔特一样,都是在证据链完全不充分的前提下,甚至可以说根本不存在任何证据链的前提下(Avery和沃尔特都有完全的不在场证据,但是由于Avery的智商问题和沃尔特的肤色问题,给予了法官和陪审团将欲加之罪强加到其头上的可能性),就将一个人打到了死刑犯或是无期徒刑的境地。沃尔特这件案子特别可笑又可恨的地方在于,他明明完全拥有所有的不在场证据,有数十个在家里开party的亲朋好友作证,有到门口买零食的警官的口供作证(值得一提的是,因为这次作证,警官被撤职),如此强大的不在场证明,却仍然敌不过一个在监狱里以推卸谋杀案责任为乐的迈尔斯,和一个硬是编造在案发时看到沃尔特的车底盘,但是事实上车底盘是隔了几个月后才更换的谎言的监狱告密者比利·胡克斯。法官、警察、陪审团的沆瀣一气,着实令人愤怒。并且,本案中警方完全不遵守程序法治,将重要的证据抛弃一边不仔细研究,为达到目的不择手段让犯人改口供,并且在迈尔斯良心发现之时为了掩盖自己的过错依然将逼供摆上了议事日程,一审律师的不负责任和冷漠对待,法官的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以及法警对支持判有罪的团体的有意偏袒,检察官的“即使有意识并且非法隐藏证据亦可以得到豁免”的无理法条,都可以真切地展示,就算是南北战争已经结束两百多年,黑人平权运动也已经有数十年的历史,但是黑人、穷苦人在美国的法庭中依然是承受着不能承受的歧视。
本书讲的另外一个大的模块内容,就是儿童犯的问题。关于儿童犯,最近几年在我们国家也是个热门话题,皆因现时的校园暴力、少年犯罪问题越演越烈,这几天海淀小学的欺凌事件再次把这个话题推到了风口浪尖。这几年来,不论是专家学者,还是网民大众,都有一股声音要求废除《未成年人保护法》,皆因这几年的事件让大家都看到《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变成《保护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可怕趋势。相比之下,美国走的可谓另一个极端,他们把未成年人的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等量齐观,不管是八九岁的儿童,或者是十六七岁尚未到达成年界限的未成年少年,一律将他们套到成年人的法律中适用,导致了他们犯下了罪行,并且还要在监狱中度过漫漫余生,而他们正当的年龄,正是回馈社会的最佳时机。中美两国的法律适用如此不一致,本来不是一个可以共同讨论的话题,但是我想起了之前看的《杀戮的艰难》。
为什么会想起来这本书呢?《杀戮的艰难》一书,将用死刑犯的背后故事作为理由来论证应该取消死刑,但是这是我非常反感的一点。取消死刑这个论点本身没错,但是囚犯背后的故事并不能成为反驳死刑保存论的观点的理由!死刑作为一项刑罚,其存在的哲学基础在于一命换一命,这个基础的前提是,命和命之间的 价值 是相等的,是可以等量齐观的,一个人的死,是可以弥补另一个人的枉死,但是,《艰难》一书,完全把侧重点放在了对犯罪者的动机描述,然后归结于“犯罪只因无可奈何,可是不犯都已经犯了,我也是没辙,不如别让他死吧。”这种情感化的论述。但是,这种论述的偏见在于,犯罪者和受害者的人格是不平等的,死了的人已经死了,挽救不回来,还不如保存活着的人的命,毕竟他是有苦衷的。苦衷!你有苦衷,难道死去的人就没有苦衷吗!这种拉偏架的水平我只能给负分!
《正义的慈悲》这本书也是立足于废除死刑,或者可以说尽量改判为有期徒刑来避免死刑,但是作者斯蒂文森的论点立足于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背景,以论据服人,再辅以对法官、警察已经公诉方的种族歧视及对穷人的歧视的批判,达到让读者明白废除死刑的重要性。并且加上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批判,让读者明白,这个案子根本和沃尔特无关,让大家知道为什么死刑在这个案子里面是不合理的,再推论到死刑应该被取消的论点。这样的论证就显得更加公平一点,至少不是给读者一种感觉,认为“只有犯罪人的性命更重要,而受害者不值得一提”,而是“我知道犯罪是错的,但是也要考虑到除了死刑以外还有什么可以更好地拯救一个灵魂,而不是简单地建基于一命换一命的哲学逻辑”。
死刑、无期徒刑,本来就是一个矛盾的命题,不仅是现在有人谈,我相信将来也会有人谈,支持和反对都无可厚非,只是我们要记得,再怎么样都要不偏不倚,以人性为本,真正把死刑的执行和研究落到实处,拉偏架,一叶障目,不顾其余,只会令死刑成为一个单一化脸谱的刑罚,无法窥视了死刑本身的多样性,这对于讨论死刑这个话题来说,没有好处。
《正义的慈悲》读后感(九):贫穷的反面不是富裕,而是公正!
正义不仅存于冰冷的法律 更存于每个人心中的仁慈和悲悯
|“美国的曼德拉”布莱恩·史蒂文森律师的第一本书
|亚马逊、《纽约时报》畅销书,《时代》周刊年度十佳非虚构作品
| 2015年美国全国有色人种促进会形象奖,安德鲁·卡内基卓越非虚构作品奖
|《华盛顿邮报》《纽约时报》《西雅图时报》《时尚先生Esquire》年度图书
高鸿钧 何勤华 贺卫方 季卫东 李秀清 郑戈 一致推荐
蔡崇达 李静睿 杨潇 吴琦 重磅推荐
贫穷的反面不是富裕,而是公正。
|布莱恩?史蒂文森,闻名全美的公益律师,美国的曼德拉,为身处绝境的囚犯带去希望。
|他认为,衡量一个社会的标准不是看它如何对待有钱势的人,而是能否对那些贫穷的人、被定罪的人、被监禁的人给予仁慈和悲悯。
|史蒂文森创办了平等司法倡议组织,极大地推动了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改善。
|《正义的慈悲》是这位伟大律师的第一本书。
《正义的慈悲》读后感(十):《正义的慈悲》:为沉默的大多数歌唱
2014年初夏的一天,出版界前辈曹元勇老师请我喝咖啡,他想和我聊聊的原因是,我参与翻译了《我知道笼中鸟为何歌唱》。他问:“除了玛雅·安吉洛,你还会做其他黑人作家的书吗?”我实话实说:“不会,做玛雅的书有个人情结在里头,对其他黑人作家、黑人文学的发展脉络则谈不上了解。”
当时完全没有想到,时隔一年半,竟完成了《正义的慈悲》的出版,还购买了2004年普利策奖获奖作品《已知的世界》、2015年美国国家图书奖获奖作品《在世界与我之间》的版权,而黑人大法官克拉伦斯·托马斯的自传《我外祖父的儿子》也在翻译中。
“我还没有做好准备,去见一个罪犯。”这是黑人律师史蒂文森《正义的慈悲:美国司法中的苦难与救赎》一书的第一句话。2014年年底,我从各种排行榜和书单上了解到刚刚出版的Just Mercy: A Story of Justice and Redemption,于是向版权代理人要来本书的PDF阅读。
去见这个罪犯的时候,史蒂文森23岁,正在哈佛法学院就读。他来自特拉华州一个贫困的农村家庭,在他十几岁时,外祖父被试图盗窃一台黑白电视机的混混杀死。他不确定自己想过什么样的生活,只是知道,那一定与穷苦人的生活、美国种族不平等的历史,以及人与人之间平等公平的竞争有某种关联。
史蒂文森的选择是不同寻常的。哈佛法学院的学位通常被视为进入华尔街律所的通行证。也有一些人,比如费利克斯·弗兰克福特(哈佛法学院1906届)、阿奇博尔德·考克斯(1937届)、奥巴马(1991届)、约翰·罗伯茨(1979届),他们从政或做法官,对所处时代的政策发挥了重要影响。当然,哈佛法学院也走出了杰弗里·图宾(1986届)这样的《纽约客》作家。而本已和他们一样跻身精英阶层的史蒂文森(1985届)却选择去做一名公益律师,像圣徒一样工作。他迄今单身,甚至将自己得到的各种奖金全都捐献给了平等司法倡议组织。
史蒂文森驱车前往乔治亚州偏远小镇杰克逊的一所监狱,去见那个名叫亨利的黑人囚犯,他一路都在排练见到对方时要说的台词。他想,亨利一定会失望之极,因为他甚至不是一名真正的律师,他能带给这名囚犯的只是一个简短的讯息:“你在未来一年之内不会被执行死刑。”真正会见时,情绪紧张之下,精心排练的话全都不见了踪影,史蒂文森不停地道歉,而亨利在得知这一消息后却满心欢喜,因为他可以放心地让自己的妻儿前来探视自己了。
他们放松地聊起了家常,从音乐、监狱到家人、成长经历,不知不觉三个小时过去了。因为超出了探视时间,狱警非常生气,出于报复心理,他粗暴地给亨利上手铐和脚镣。史蒂文森提出抗议,亨利却说没关系,在他即将走出会见室的时候,他开始唱一首古老的赞美诗:
我今面向高处攀登
天天努力,天天上升;
在我途中,我惟祷祝,
使我立足更高之处
在这次探监之后,史蒂文森投入帮助亨利的工作。法学院的课程原来看起来与史蒂文森关心的问题如此疏离,现在也变得重要起来,因为如果他想帮助亨利这样的人,就需熟练掌握法律技艺。史蒂文森在毕业后来到阿拉巴马州,他先是加入了南方囚犯辩护委员会,不久后创办了平等司法倡议组织。史蒂文森获得了诸多荣誉,其中包括麦克阿瑟基金会“天才”奖、美国公民自由联盟自由奖章、全美公益律师协会年度律师、美国律师协会公共服务和专业精神奖。
在美国,身为一名黑人意味着什么?在很多情况下,会被“推定有罪”。史蒂文森讲述了他与警察的一次遭遇。他悲哀地发现,哪怕精通法律,在骄横的权力面前,仍无力维护个人的正当权益。本书的主线故事对我们来说似曾相识。沃尔特·麦克米利安住在阿拉巴马州门罗维尔,那里正是《杀死一只知更鸟》的作者哈珀·李的家乡。1986年,门罗维尔一名18岁白人少女被人谋杀,整整7个月没有破案,社区陷入恐惧和愤怒,与本案无关的黑人沃尔特成为警方眼中的“完美嫌疑人”,在死囚区被关了6年才等来无罪判决。沃尔特的经历让史蒂文森认识到,当政府不负责任地行使定罪和量刑权时,体制将如何伤害和夺取人们的生命。
逃出生天的沃尔特还算是幸运的,但还有一些罪犯由于先前没有得到应有的充分辩护而被判处死刑,史蒂文森在接手案件后虽拼尽全力,也只能一次次眼看着他们被执行死刑。愤怒和悲伤令他伤痕累累,他将自己称为“接石者”,他说:“你不可能与权力滥用、贫穷、不平等、疾病、压迫或不公平真刀实枪地战斗而不为他们所伤害”,他也会有就此退出的想法。
在他感到脆弱的时候,罗莎·帕克斯(Rosa Parks)、约翰尼·卡尔(Johnnie Carr)和弗吉尼娅·杜尔(Virginia Durr)这些老一辈的民权活动家给了他强有力的精神支持。(关于这三位女士在民权运动中的贡献,请见书中译者注,以及胡晓进发表于澎湃新闻的文章《“我唯一不能忍受的是屈服之累”》。)当他说唱一般急切地向她们解释自己在做的工作后,她们鼓励他要勇敢,在她们面前,史蒂文森感觉自己就像是一位年轻的王子。他深深懂得,“我知道明天我还会回来。还有更多的工作要做”。
史蒂文森和他的平等司法倡议组织极大地改善了美国的刑事司法制度。2010年5月17日,联邦最高法院宣布了他所代理的米勒诉阿拉巴马州案(Miller v. Alabama)的判决: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适用于非杀人罪的儿童犯身上是残酷和不寻常的刑罚,在宪法上是不允许的。这一判例意味着相关的两千多名犯人得到了合法救济和减刑的机会。为了他们,史蒂文森仍奔走在去往监狱和法庭的路上。
最近在想,为什么接连做了好几位黑人作家的书?为什么会在读《正义的慈悲》时数次流泪?可能与自己的经历也有关。我没有能力写出来,却可以通过做的书表达。这也算是法学专业的我能为法治做的点滴贡献。
王笑红